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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核心措施前置推进不动产处置 执行实务研究

时间:2024-04-25     作者:中国雷锋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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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雷锋报北京讯(荆杰 刘洋 白深

核心措施前置推进不动产处置

执行实务研究

目录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1

(一)选题背景 1

(二)选题意义 2

二、核心措施前置的理论基础 4

(一)归因理论 4

(二)经济学分工增益理论 6

(三)收益-成本分析 7

三、核心措施前置的运行机制 12

(一) 送达执行通知,明确法律义务予以威慑 13

(二) 张贴腾退公告,明确法律后果延伸威慑 14

(三) 强制开锁换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威慑 16

四、核心措施前置推进不动产处置的实证分析 17

(一) 核心措施前置后上拍的不动产数量显著增加 18

(二) 核心措施前置后不动产上拍耗时大幅缩短 18

(三)核心措施前置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明显提升 19

五、完善思考 20

(一)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 21

(二)进一步贯彻程序正当 22

(三)进一步加强威慑效果 23

(四)进一步完善分工集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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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背景

不动产作为金钱债权执行的重要执行标的,是有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案件的核心,其处置速度直接关系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实现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的司法体验感与获得感。在不动产处置流程中,腾退工作一直是最棘手的环节。传统的不动产腾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立案审查→执行通知→财产查控→现场勘验→风险评估与预案制定;(2)执行实施阶段:强制腾退公告与通知→现场控制→人员处理;(3)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或清理登记→确定财物接收场所→财物处置。传统的不动产腾退模式中,被执行人、实际居住人、承租人等蓄意占有房屋,拒绝配合进场、评估、拍卖、腾退等工作,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了不动产处置程序的推进。而在“一人包案到底”传统模式中,承办法官往往由于案件量过大,涉及的不动产实际状况纷繁复杂,顾此失彼,因处置不当往往容易引发负面的社会舆情,造成不动产处置变现效率低,结案周期长,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公信力,而且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022年6月份以来,根据四川省高院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员额法官主导下“三分”执行办案机制“两个意见”和成都中院《深化执行“一体化改革”的工作方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法院”)进行了执行机制改革,以“分段集约、分权制衡”为主线破题推进执行“一体化”改革试点,全省首创“三分段三并行”现代化执行新模式,将办案流程分为执行窗口、执行前期和执行实施三个阶段,重塑简案团队、普案团队和外勤集约事务团队,外勤集约实物团队下设现场勘验事务集约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机构、司法警察组成,针对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明确了将对涉案不动产发起现场勘验作为不动产处置的核心措施,并将该环节时间节点前置至立案阶段,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最大限度、最快速度打消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督促其自动履行以及配合后续的财产处置工作,提升了不动产处置效率。

(二)选题意义

在解决执行难的探索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提出“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一性”是核心,“两化”(规范化、信息化)归根结底是为“一性”服务的。没有强制性做保障,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通过强制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保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好维护,也是强制执行威慑功能的鲜明体现。

依法突出强制性的终极目标是重塑执行生态。当前,执行权威依然不足,执行威慑力依然不够,执行人员疲于奔命,一些被执行人却逍遥自在,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亟须根本转变。而通过依法加大强制手段的运用频率和力度,软硬并施打好强制手段组合拳,形成长久而持续的高压态势,使被执行人付出一定的代价,最终选择主动履行义务,这才是应有的执行生态。强制执行不管是对人执行还是对物执行,最终都以实现债权为目的,而不是以惩罚被执行人为目的。对被执行人施以惩戒并不是执行工作的终极目标,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对有可能拒不履行、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进行震慑并在全社会形成明法崇德的氛围才是突出执行强制性的根本目标。

从实践上来看,在当前财产报告制度面临送达难的情况下,通过将现场勘验程序前置,第一时间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提高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的失信成本,打消其对逃避执行存在的侥幸心理,极大地提升了不动产处置效率和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率。同时在向普案团队移交现场勘验材料后,即设定了不动产处置的初始节点,为后续的不动产处置流程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督促执行法官积极推进不动产处置流程,客观上缩短了不动产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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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因理论

在分析不动产处置难问题成因上,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解释体系,经过检索,主要适用以下三种跨学科归因理论:

1.场效应说

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可以将特定环境和法律制度下行为人行为决策的相关因子归为以下三类:(1)强制性,其中包括惩罚力度,威慑力传播范围和惩罚落实的可能性;(2)行为个体,包括个体知识储备状况,特定环境下的利益导向和对惩罚的感知程度。(3)环境因素,包括各种利益的存在与否与大小,满足个体利益的概率,各种惩罚与不惩罚的序列。由此形成的互动效应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单向映射,而是形成了一个综合的场效应。在这个场效应中,环境以及强制性对应场效应中的电流强度,行为个体对应场效应的半导体自由电子。不动产处置程序能否高效率推进,取决于各个因素的博弈情况。法院执行能否贯彻强制性原则?面对法院施加的威慑力,当事人会采取何种策略?当前社会是否存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氛围?多种因素和变量混杂,产生各种不同的结果。

2.破窗效应说

就涉及不动产处置的强制执行案件而言,破窗效应体现在:目前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大不动产处置力度的过程中,也积压了大量未成功进场、腾退的类似案件,让被执行人觉得不配合法院的处置程序是一件普遍存在很正常的事;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希望通过让利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这种情况也提示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拖延不动产处置进度争取更大的让利。同时,信访维稳的压力加重了办案团队的负担,在对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更是受到无形掣肘,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提示其通过上访来获取更多的法外收益。由此可见,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软弱以及申请执行人的让步可能性造成并放任了不动产处置的“漏洞破窗”,以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蓄意拖延为导向,很多被执行人纷纷跟进和效仿,使得不动产处置难问题成为了常态。

3.理性经济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始终理性且自利的,并以最优方式追求自己的主观目标。通过调查发现,有的被执行人以要求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要求法院执行工作要“以人为本”为挡箭牌,滋长了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拟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等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要求反过头来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执行法官有时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再反过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被执行人同时从中得利。因此,在强制执行阶段,多数被执行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往往希望通过拖延不动产处置程序并将其作为谈判砝码进一步牟取更多的利益。

(二)经济学分工增益理论

分工增益理论是经济学中的基础理论,亚当·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概括了分工能大幅提高生产率的3个原因:一是分工有利于增进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势必增加其所完成的工作量;二是分工节省了由一种工作转移到另一种之间损失的时间;三是分工促进了简化和节省劳动的工具和方式的发明。

将对不动产的现场勘验统一集约至事务组,本质上是对执行实施全的一种分工,其依据是分工增益理论,将同类的执行事务统归同一类人员处理,从集约高效的角度出发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事务集约的法理基础在于效率,执行实施权分权旨在解决执行乱象,即通过权力制衡避免执行人员因权力过度集中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司法腐败。而集约执行可以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契合执行的价值取向,弥补执行实施全分权降低执行效率的缺陷。

具体到现场勘验程序中来说,现场勘验集约事务团队各个小组人员组成相对固定,流动较小,在经过前期集中培训后,均具备一定的业务素养和职业素养。在长期的现场勘验实施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法律素养能力、处理应急事件能力、业务能力均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具备优质高效地完成对不动产的现场勘验的能力。据统计,现场勘验前置以来,针对成都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现场勘验耗时3.21个工作日,优于规定的5个工作日;针对成都市范围外的不动产,现场勘验耗时13.42个工作日,略优于制度规定的15个工作日。

(三)收益-成本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一个普遍的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前提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发,总要力图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所以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就是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具体到不动产处置的问题上,要达到畅通不动产处置的目的,构建足够的强制力,需要通过法院的及时信号传递,使被执行人形成这样的信念:抗拒所造成的损失大于原有的期待利益,即使被执行人产生一种“得不偿失”的心理效应:即L(损失)-G(收益)>0。下面对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法院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的成本收益状况进行如下分析:

1. 申请执行人

(1)成本组成

申请执行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的成本支付包括:程序启动的时间精力耗费,进行现场勘验、强制腾退过程中的时间精力金钱耗费以及机会成本的丧失等,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选择放弃处置不动产,进行执行和解,则其预期收益会进一步减少,即需要支付一定的妥协成本。

(2)收益组成

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收益限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在处置不动产前自动履行,如未自动履行则取决于不动产能否顺利上拍、上拍后能否顺利成交、成交的金额是否能够完全覆盖债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收益是固定的,但是收益能否实现以及在什么时间实现都是有风险的。该实现的可能性以及时间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自动履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以及执行效率。随着不动产处置程序的推进,如果被执行人与法院作为两个不可控的外部因素无法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快速足额实现,则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动摇配合法院进行后续不动产处置的决心,甚至为了实现部分债权而牺牲部分利益,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由此可见,申请执行人的收益面临风险,且成本随着风险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一旦成本超出预期收益,申请执行人的理性选择是作出让步,纵容对方抗拒法院处置不动产的行为,让法院在不动产处置中失去抓手,造成了一系列的长期未结案。

2. 被执行人

(1)成本组成

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的程序成本包括:执行费、参与不动产处置的时间精力消耗、抗拒执行可能导致的违法犯罪成本。

(2)收益组成

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的收益包括: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进一步的利益,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减少、履行期限的延长,甚至最后迫使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处置不动产,以执行不能终本、终结案件的强制执行,从而暂时逃避履行债务的收益。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随着不动产处置程序的推进,如果其手段足够高明,能够通过多种方式拖延不动产的处置流程,是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判并且获取更多利益的有效策略。在新一轮的博弈中,就可能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甚至能迫使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知难而退”,成为不动产处置程序中的“最大赢家”。

3. 法院方

(1)成本组成

在不动产处置程序中,法院的显性成本包括:处置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时间、人力、物力等;隐形成本包括法官以及法院可能承受的社会舆论、信访维稳压力、执行风险。

(2)收益组成

法院在不动产处置中的收益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对法院工作以及司法权威性的认可,良好的执行生态的形成。

由此可见,虽然法院是不动产处置的主导方,但在案多人少、执行强制力缺位以及涉执信访的客观压力下,执行法官往往会在不动产处置的过程中顾此失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和稀泥”,造成了不动产处置效率低下甚至违规终本的现象。

4. 总结

在成本-收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申请执行人是不动产处置中的弱势方。随着程序的推进,其预期收益持续减少,成本持续提升。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配合法院的不动产处置程序的临界点是成本等于预期收益。

(2)被执行人是传统不动产处置程序的赢家。随着传统不动产处置程序的推进,其收益提升的速度大于成本的提升。若如申请执行人因成本高于收益放弃处置不动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或法院以执行不能带财产终结或终本,被告方将实现收益最大化。

(3)执行法官的工作困境。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得到处置,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或是带财产终结或终本,前者大概率会衍生为后续的恢复执行案件,后者则会使法院公信力丧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后续的信访。

现场勘验程序前置至立案之后,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能够坚定其相信法院愿意处置、能够处置、快速处置不动产的决心与意志力,从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紧密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从被执行人的角度,能够第一时间消除其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感受到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认真衡量抗拒、逃避执行,拒不配合不动产处置可能造成的成本,从而慎重作出下一步的抉择;从法院的角度,虽然现场勘验的部分不动产会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各种客观因素无法处置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但能够有效提升不动产处置的效率与成功率,从而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以及实结率,最终形成良好的执行生态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氛围。

为全面运行员额法官主导下的“三分”办案工作机制,构建各主体权责明晰、集约高效、互相监督的规范执行案件运行管理模式,推进落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一体化”改革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金牛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关于现场勘验事务集约办理流转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明确了现场勘验事务集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对其结构、装修、居住情况、欠缴费用等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勘验工作的标准化、高效率办理,推动财产处置流程,实现执行质效提档升级。

现场勘验集约事务组应当在收到事务组移交的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联系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如其明确表示配合,辅拍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场信息采集工作及材料整理工作。在勘验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张贴公告并告知实际居住人须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房屋。如因被执行人确无法联系、明确表示不配合或蓄意拖延,无法自行进场,辅拍机构应当多渠道了解掌握涉强制勘验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员、房屋内的物品、房屋周边环境以及物管水电气欠缴费用等基本情况,形成工作记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移送至事务组进行强制勘验。同时,针对无法自行进场的,事务组应当根据前期说服教育工作和初步勘验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有必要的,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步移交事务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对抗情绪是否激烈;2、须强制勘验房屋内水、电、气等的布局;3、须强制勘验房屋周边的环境,是否容易引发聚集围观;4、强制勘验房屋的时机;5、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舆论;6、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恶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素。

(一)送达执行通知,明确法律义务予以威慑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意味着执行已经启动,执行通知书制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知情权,从而实现执行程序的正当化。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明确拒不履行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督促作用。虽然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了履行的期限,同时再次给予被执行人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履行债务,合理安排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既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从实践来看,执行通知一直存在送达率低的问题,长期困扰法院。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送达地址,不少执行案件,在审判程序中就没有查找到有效的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中自然也难以送达,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执行通知送达的督促作用。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是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一直以来的老大难。而送达难问题,是人口流动频繁而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社会诚信缺失的结果。

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依据《工作规则》,集约事务组应当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查封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鉴于被执行人或其近亲属多居住在其名下的住房中,经统计,现场勘验阶段直接送达的成功率高达74.3%。在实现了成功送达后,被执行人知晓了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并且能够预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威慑力。

(二)张贴腾退公告,明确法律后果延伸威慑

现场勘验集约事务组在收到派单后,会统一制作腾退公告,腾退公告除包含基本的案件信息外,还包含以下内容:本院拟处置上述不动产,该不动产的占有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张贴、公示之日起10日内腾空上述不动产并交付法院处置;拒不腾空的,本院将对室内人员进行强制带离,未清空的物品,本院将进行查封、扣押,连同上述不动产一并司法拍卖;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房屋享有租赁权或共有权而合法占有的,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证明租赁事实或共有事实的证据、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本公告同时具有止付孳息的效力,标的物产生的租金等收益应支付至本院账户,用以清偿债务。擅自向被执行人给付的,后果自负。逾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本院将视上述财产不负担租赁权或共有权的状态下对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若虚构租赁妨碍执行,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内有古董、字画等贵重物品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在7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主张权利又不主动腾退上述不动产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撕毁本公告或查封封条的,为抗拒、阻扰本院依法执行,本院将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腾退公告原则上应当在涉案不动产上张贴并拍照取证,一方面明确具体地告知房屋占用人拍卖腾退涉及的关键法律内容和责任后果,起到直接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公告对公众的公示作用一定程度会使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间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效果。

(三)强制开锁换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威慑

强制勘验是指在勘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等原因,集约事务团队无法自行进场,事务组认为有必要强制进场、开锁换锁、责令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立即搬离。进入强制勘验现场后,应当第一时间查清房屋内的人员情况,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实现有效控制,并排除危险物品。对被执行人及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员可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取走贵重财物,自行离开。确存在暂无法腾退的客观事由的,可督促其提交在成交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是十天)自行腾退的承诺。发生抗拒执行的行为或妨害执行行为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带离措施的,可立即将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并告知承办法官,要求承办法官对其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其拒执责任等强制措施。强制勘验完成后,可根据承办法官的要求,对房屋进行换锁并张贴封条或安装电子封条。

经统计,前期事务组无法自行进场最终移交至强制开锁换锁的案件为167件,占比16.1%,其中无人居住的42件,占比25.15%,在开锁换锁过程中,有36户当场在指定时间内带着随身物品和贵重物品自行离开,有23户当场提交了书面的自行腾退承诺,有66户明确拒绝配合腾退,当场拘传人数为34人次,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人次,收集移送拒执线索14件。

总体来看,核心措施前置中的三大举措对于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的威慑力随着程度的推进而增强,最终形成一环扣一环的威慑体系,使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心理上产生愈发愈烈的“危机感”,从而趋利避害,理性衡量得失,主动或被动腾空涉案的不动产。下面,笔者拟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论证核心措施前置对不动产处置的推进作用。

为顺应执行实施改革趋势,金牛法院执行局从2022年6月全面试行“三分段三并行”执行模式,截止2023年11月,历时一年半。笔者特选取金牛法院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与不动产处置相关的各项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核心措施前置后上拍的不动产数量显著增加

不动产处置案件必须突出节点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加大预防和惩戒力度,重点整治不按流程节点办案、不处置不动产,启动处置财产不及时、案件暂停后长时间不处置财产、案款分配久拖不分等突出问题。普案团队接收现场勘验反馈结果后,即建立了初始节点,普案团队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上拍条件的不动产进行挂拍,如要决定延期处置或不处置,除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外,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承办法官须至少前往标的物两次,同时制作进场的工作记录或笔录,列明暂不处置的理由,并经严格的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延期处置或不处置。得益于该抓手,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金牛法院执行案件的不动产上拍数量较执行案件的增长,同比有较大提升,具体见下表:

表1 上拍不动产与案件数量对比表

时间区间

上拍不动产数量

同期收案数量(首执+执恢)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1811件(上浮96.42%)

22189件(上浮17.96%)

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922件

18810件

(二)核心措施前置后不动产上拍耗时大幅缩短

专业化的现场勘验事务团队,将不动产处置过程中的大部分工作整合归口到前期进场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普案团队的工作负担。案件分析团队在分析阶段即对财产查控中发现的符合询价条件的不动产向现场勘验事务组派单,由现场勘验事务组安排人员第一次上门调查,填写标的物调查情况表、制作工作记录并移送普案团队,使普案团队承办法官第一次阅卷即对不动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等有初步的掌握了解,进而研判案情,确定办案方向,为后续进一步调查、腾退、拍卖打下基础,大大缩短了从立案到不动产上拍的用时,让当事人的权益快速兑现。另外,在实践工作中存在因案件分析团队移交的待处置不动产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拍卖条件,被不动产处置办案团队退回整改的情况,金牛法院安排专人在现场勘验事务组在接收派单前先行审查,进而基本实现不动产处置办案团队接收财产即处置,避免案件分析团队和不动产处置团队之间的来回“折腾”,确保财产处置通道顺畅。经统计,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金牛法院不动产上拍平均耗时118.3天,较同期缩短了21.5天,缩短比例15.38%。

(三)核心措施前置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明显提升

核心措施前置的目的是体现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其核心是威慑力,是指威慑措施能够对当事人产生压迫,使当事人在理性分析得失后选择是否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配合不动产处置程序。若当事人拒绝,法院就能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威慑不能只是一个口号,威慑功能的是要让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时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使拒绝履行付出的代价远大于自动履行所用的成本。长此以往,其他当事人也能够遇见该后果,能够对其心理产生压迫力,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执行生态。因此,核心措施前置一方面提升了不动产处置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在历时一年半的周期内,经统计,被执行人在前期勘验进场后,震慑于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效率、决心和意志力,自动履行和达成执行和解的件数为594件, 占勘验件数的比例为33.79%,尤其是针对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执行案件,自动履行和达成执行和解的件数为182件,占小标的案件勘验件数的比例为51.85%,自动履行和达成和解的平均天数为立案后的32天,低于普案组2023年平均结案时间87天。

五、完善思考

在将现场勘验程序前置的一年半的实践中,执行指挥中心集约事务组一方面密切关注现场勘验事务开展的成效和效率,希望能够将不动产处置的经验“移植”到动产处置上,另一方面持续盯紧对后续涉不动产处置的案件进展,发现了经勘验后的案件执行和解比例较高、不动产上拍周期依然较长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善。

(一)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非单一仅有处置财产一种办案方式,和解结案也是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按照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比例并不高,据统计,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针对经过现场勘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为146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恢复执行的案件为54件,占比36.88%;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为35件,占比23.97%。大范围的拒不履行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恢复案件的执行,尽快处置财产,导致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引起信访投诉,部分申请执行人甚至认为系在承办法官主导下达成的执行和解。既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如果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能以“一次性结案”的方式处理完毕,随着时间的延长,被执行人很有可能产生新的执行案件,待处置财产后,有可能需要将后续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入参与分配,导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无法足额受偿,因此,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针对双方可能达成的执行和解,承办法官应当审慎对待,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在履行方式上,如果涉及分期履行,往往潜藏着未来不确定因素,导致债权无法实现;2.履行标的数额上,如果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几率相对较大;3.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和解或者迟延履行的主观故意;4.案件执行标的是否是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如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赡养费、员工工资等;5.如果申请执行人做出重大让步,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是否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6.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尖锐的矛盾,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是否会造成信访等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应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济风险,如担保条款、惩罚性利息的设定;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条件恶劣,应当畅通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的通道。当然,执行过程必须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但笔者认为坚持“以处置财产方式结案和其他方式结案同步”的办案方向与善意执行理念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因“和解”、“商谈”使财产处置停滞。

(二)进一步贯彻程序正当

核心措施前置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机制,离不开执行程序的保障,执行工作的过程也是追求正当程序的过程。实践中,小部分集约事务组执行人员认为强制执行是以实现胜诉债权为唯一目的,而忽视了执行程序的合法与正当,在部分案件中出现简单粗暴地对待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现象。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拒不配合而对其采取限制或制裁措施时,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理念,否则不仅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损。无论采取限制或制裁,都要以被执行人为责任中心,保障对其采取措施的执行程序公正。只有执行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结果公正,减少权利实现的成本以及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程序公正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执行活动,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践行人民司法理念,采取人性化的执行方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的陈述意见,耐心释明法理,平等对待当事人。

(三)进一步加强威慑效果

核心措施前置的设定初衷是通过在立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展示法院处置涉案不动产的决心和强制力,最大化对当事人的威慑效应,争取让被执行人自主腾退,尽量降低强制腾退的比例,为普案组承办法官减负。但在具体的工作落实层面,因各个集约事务团队人员素质、性格的差异以及部分团队片面追求进场率和高效率,在面对当事人时“亲和有余,强制力不足”。经统计,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在现场勘验工作完成后,仅有12户按照腾退公告的要求自行腾退,腾退工作仍大幅度依赖后续的强制勘验和强制腾退,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核心措施前置程序设定的初衷,反映了强制力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经过收集普案团队承办法官反馈的意见,目前导致上拍周期仍然较长的主要症结仍然是腾退问题,部分被执行人配合前期的进场勘验,但在案件继续进展中以各种理由拒不自行腾退,部分原因在于事务组工作人员在勘验过程中未能完全贯彻强制性原则,核心措施前置所要达到的威慑效果未能完全实现,当事人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与承办法官“讨价还价”,延缓了不动产处置的流程,造成目前的上拍耗时依然较长,未能完全达到核心措施前置预期所要达到的目的。

(四)进一步完善分工集约

通过分段执行,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但大大提高了执行质效,同时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降低了执行风险。由于人力、物力、认识的限制,目前的核心措施前置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处置,对于动产的处置仍沿用之前的处置方法,造成处置效率偏低。近年来,随着待处置动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刑事涉案财物的不断增加,金牛法院目前正在与阿里资产平台合作,充分利用阿里资产平台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等技术优势,将零散、繁复的财物处置模式转变为集约的数字化网络处置平台。在案件分析阶段执行指挥中心确认涉案财物有处置价值并且可供处置后,即将涉案财物的处置事宜委托给阿里资产平台工作人员,由平台工作人员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涉案财物直接在公安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并予以网上公开竞拍,成交后买受人直接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完成标的物的移交,较传统模式中涉案财物由公安到法院再到买受人的多次移交,既提高了执行效率,也降低了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与财物灭失的风险。

值班/任安广

审核/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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